吉林法院黑土地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3-03-24 08:53:14 | 来源: |作者:

黑土地是十分珍贵的土壤资源,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经济价值,保护好黑土地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黑土地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保护利用黑土地作出重要指示。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梨树时强调,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黑土地这个“耕地中的大熊猫”保护好、利用好,使之永远造福人民。在2021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黑土地保护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把黑土地用好养好。2021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黑土地保护法研究论证工作,2022年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并于今年8月1日正式施行。

吉林省是我国黑土地分布的主要省份之一,位于黑土地分布中心区域。为保护黑土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黑土资源可持续利用,2018年吉林省制定《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该条例系全国首部黑土地保护法规。2021年吉林省对《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进行修改,确定每年7月22日为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日。吉林省始终将黑土地保护摆在重要位置,全面加强黑土地保护体系建设,推动黑土地保护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黑土地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切实加强黑土地司法保护,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社会价值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在全社会形成依法保护和利用黑土地的良好氛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六例黑土地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目 录

一、车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二、李某某非法采矿案

三、孙某某盗挖黑土案

四、闫某、邹某某、张某某、梁某污染环境系列案

五、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六、辽源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案

一、车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车某未经批准,擅自在其承包的耕地内取土修路及垫大棚。经勘查,被告人车某非法占用农用地4025.21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5.6亩(3744.12平方米),一般耕地281.09平方米。经鉴定,被告人车某非法占用的耕地遭到严重破坏。案发后,车某家属已将非法占用的耕地回填平整到位。

【裁判结果】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车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车某家属积极采取措施,回填平整耕地。综合考虑被告人车某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当庭自愿认罪、土地回填平整等情节。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车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破坏基本农田的刑事案件。民以食为天,粮以土为本。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而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关系着中国人能否端牢自己的饭碗。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必须维护好我国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严守18亿耕地红线不动摇。车某非法占用包括基本农田在内的耕地,对黑土地造成严重破坏。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一定要保护好、利用好黑土地这一“耕地中的大熊猫”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黑土区生态环境和国家粮食安全,依法打击破坏黑土地的刑事犯罪。本案对震慑破坏基本农田犯罪,警示教育人民群众依法经营耕地、保护耕地有重要意义。

二、李某某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至10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梅河口市某村旱田地内非法开采泥炭194.2立方米和331.5立方米,出售获利,被梅河口市自然资源管理局处以两次行政处罚。2021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再次擅自在梅河口市某村其租用的水田地内非法开采泥炭400余立方米,出售获利。

【裁判结果】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非法采矿造成国家矿产资源被破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李某某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李某某系累犯,但能认罪认罚,具结悔过。遂判决李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收缴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本案系盗采泥炭破坏国家矿产资源的刑事案件。泥炭是珍贵的黑土土壤资源之一,也是我国重要的矿产资源,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经济价值。吉林东部地区蕴含着丰富的泥炭资源,受经济利益驱使,擅自开采案件频发。李某某盗采泥炭的行为,不仅对珍贵矿产资源造成不可恢复的损害,也严重破坏了黑土地的土壤结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严厉打击盗采泥炭黑土、破坏耕地及国家矿产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守住生态保护红线和耕地保护红线,坚决维护国家矿产资源安全。本案对预防盗采泥炭犯罪,引导人民群众提高黑土地及矿产资源的保护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三、孙某某盗挖黑土案

【基本案情】

2020年,被告人孙某某盗挖长春市二道区某地段建设用地黑土进行贩卖牟利。被告人孙某某盗挖黑土后,以每车80元的价格将盗挖的黑土出售给他人,共贩卖485车,每车黑土13立方米,共盗挖黑土6305立方米,非法获利38800元。盗挖黑土后,孙某某又在盗挖黑土后形成的深坑内回填装修垃圾,非法获利14000元。经价格认定,被告人孙某某所盗挖黑土价格为53340元。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孙某某赔偿黑土折价款人民币53340元(已缴纳),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4000元(已缴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本案系盗挖黑土的刑事案件。黑土是十分珍贵的土壤资源,保障黑土资源可持续利用,对维护黑土资源系统的完整性具有重要意义。2018年吉林省制定了全国首部黑土地保护法规——《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对涉及建设项目的黑土资源保护作了明确规定,并明确规定禁止盗挖黑土。《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亦规定,禁止盗挖、滥挖和非法买卖黑土;并规定建设项目剥离的黑土应当就近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良、被污染耕地的治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复垦等。孙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盗挖建设用地黑土进行贩卖,构成盗窃罪,并造成国家黑土资源损失。但其能够认罪认罚,认罪悔罪,主动上缴非法所得,积极赔偿黑土资源损失,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本案通过依法严厉打击盗挖黑土行为,对引导社会公众增强对黑土资源的保护意识,震慑盗挖黑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四、闫某、邹某某、张某某、梁某污染环境系列案

【基本案情】

闫某、邹某某合资处理废矿渣。闫某雇佣张某某、梁某运输、租地存放废矿渣,并将废矿渣运至长春市某生态旅游度假区某屯农用地堆放,对农用地进行水泥硬化,致使农用地土壤遭受严重污染、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毁坏。经鉴定,案涉土地种植条件遭严重损坏面积达15537.49平方米(折合约23.306亩);土地修复总费用为1499059元。其中清除尾矿渣污染费用为1049474元,土地修复费用为434355元,混凝土地面拆除费用15230元。

【裁判结果】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闫某、邹某某、张某某、梁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罪。遂判决被告人闫某、邹某某、张某某、梁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倾倒有害物质污染黑土地的刑事案件。黑土地作为“耕地中的大熊猫”,需要400年左右的时间才能形成1厘米的黑土层。黑土层如被污染,则要面临修复难度大、修复时间长、修复成本高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本案四被告人在包括大量耕地在内的农用地上非法堆放废矿渣,对黑土地造成了严重污染,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人民法院通过对其处以刑罚,一方面严厉打击污染黑土地的犯罪行为,一方面对教育引导经营者依法处置固体废物有重要意义。

五、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和2017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以搞养殖业挣钱为目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原承包水池基础上,私自扩大水池面积、修整水池周边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造成国有林地大面积毁坏。被告人李某某擅自占用并改变用途林地面积5.97亩,其中保护等级为二级的国家公益林5.9055亩,其他宜林地0.0645亩。经鉴定,被改变用途的林地土壤层结构达到严重毁坏程度,已无法顺利更新演替森林植被。

【裁判结果】

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国有林地并改变林地用途5.97亩,数量较大,造成被占用林地严重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遂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非法占用林地导致林地黑土资源破坏的刑事案件。国家级公益林是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较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国家级公益林对涵养水源、保育土壤、保护黑土地整体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在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同时,亦强调对林地、草原、湿地、河湖等范围内黑土的保护。李某某非法占用林地,致使林地范围内的黑土遭到严重破坏,亦破坏了黑土地整体生态环境。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格保护黑土资源所在的林地、草原、湿地、河湖等生态系统,将黑土地司法保护融入“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的大格局中。本案对增强人民群众对林地、草原、湿地、河湖等生态系统中黑土的保护意识,引导自然资源经营者依法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六、辽源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案

【基本案情】

刘某某未经批准办理用地手续,在辽源市龙山区某村占用基本农田444平方米建库房。辽源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4月15日向刘某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辽源市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及设施、恢复原地貌。刘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设施、恢复原地貌。辽源市自然资源局向刘某某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刘某某仍拒绝履行。辽源市自然资源局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占用土地的,必须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审批。本案中,刘某某未经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办理用地手续,违反了前述规定,辽源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刘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设施、恢复原地貌的处罚决定,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行政处罚催告书下达后,仍未按规定时间履行义务,辽源市自然资源局申请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遂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辽源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即拆除被执行人刘某某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设施、恢复原地貌。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粮安天下,耕保为先。人民法院筑牢黑土地司法保护屏障,通过依法及时高效行使审判权,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助力打造环境友好、土壤肥沃、永续利用的绿色粮仓,助力法治政府建设,为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本案对教育引导人民群众依法履行行政机关处罚决定,合理保护利用耕地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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