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言论的自由与限制

2021-12-09 15:59:58 | 来源: |作者:

浅议言论自由与限制

中国法学会会员 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黎明

 

言论是公民表达思想和见解的基本形式,也是交流思想、传播信息的重要工具。现行宪法从政治、经济、文化、人身等多个方面确认和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政治权利作为一种民主的权利,它包含了公民发表政治见解以及表达政治观点的自由,其中规定的言论自由则是公民表达意愿、交流思想和传播信息的必要手段和基本工具,是民主社会和人民意志的基础,在公民的各项政治自由权利中居于首要地位。

一、对宪法言论自由的理解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言论自由权指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的各项问题,通过口头或者书面以及著作等各种语言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既包括在公共场所发表意见和讨论问题的权利,还包括出版自由、学术自由和新闻自由等权利。

我国宪法言论自由采用广义的言论自由即书写、出版、广播媒体、网络形式甚至艺术与科学、研究与教学等过程中表现的言论。

二、宪法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性规定

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参与政治方面权利中政治自由权利的一种,其核心是指国家的任何立法与行政活动都不得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这个自由,其法律意义在于凡法律所明文禁止之外的言行,公民们均可去做。但是,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因此,言论自由是有法律限制的相对的自由,公民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言论自由权。    权利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才能实现,同样,权利也只有依据法律行使,才受到国家的保护。超越法律的规定去行使权利和自由,就必然要破坏法律秩序,因此,第五十一条定,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宪法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反对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不得利用言论自由进行反对政府、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定的煽动行为不得损害社会整体利益

3.不得利用言论自由对他人的人格尊严进行侮辱、诽谤。

人格尊严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权不容侵犯的权利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4.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披露商业秘密。

国家秘密是在国家活动中,不应当公布和向外透露的秘密文件、秘密资料、秘密情报和秘密情况等保守国家秘密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有助于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不良行为,有助于树立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经营理念。

结语

自由从来都不是没有边界的边界是自由的属性之一而法律是限制自由的唯一形式个人言论自由的行使要不以伤害他人为前提,不以危害社会秩序为基本,更不能违背法律法规。任何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的行为,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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