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今声:尊法本于敬

2017-11-22 09:41:19 | 来源:双辽市法学会 |作者:宋今生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实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要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首次使用了“尊法”一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又指出,“要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法律工作者怎样才能做到“尊法”呢?

尊法的根本在于“敬”。“敬”,首先要“敬爱法律”。对待法律要真诚敬爱,就像对父母和老师一样,对每一条法律规定都看作是一项强制指令,“洗耳恭听”,自觉接受和认真执行,循行不悖。

“敬爱法律”的主旨在于“爱”,如果不“爱”,“敬”就无从谈起。比如说,不爱岗,就很难敬业;不爱学,就很难敬时。不爱惜身体,谈何敬爱父母双亲,为革命事业做贡献?不珍爱清白,如何敬爱廉政?不敬爱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甚至对现行法律视而不见、听而不闻,谈什么“严格遵守”“坚决执行”。可以说,在一个不敬爱法律的社会环境里,出现违法乱纪、贪盗不禁、世风日下、秩序混乱等现象,不足为奇。

敬爱法律,也是敬爱自己的美好人生。有的人不敬爱法律,轻视法律,看重金钱美色,结果违法犯禁,身败名裂,断送了自己的前程。

第二是“敬仰法律”。敬仰,即是崇敬仰慕。无论什么人,不论在什么地方,如果不把法律视为自己的行为准则来崇敬信仰,就难免发生藐视法律、亵渎法律、歪曲法律的现象。只有人人敬仰法律,全社会才能够真正实现公平正义、秩序良好、和谐稳定。修德养性,积学累识,功成名就,均应以敬仰法度为基础。即使是学富五车,满腹经纶,但言谈行止视党规国法于不顾,明知故犯,践踏法律,造成的社会危害要比法盲大得多。

法律不被信仰,就会失去它的威慑力、规范力和镜鉴作用。如果一个人对法律没有起码的敬仰之心,失去了对法律的信任,那么,他的“神池灵沼”必将被精神雾霾所笼罩。他就会不重视法律,拿法律当儿戏,把法律当“纸老虎”。如果对法律不信任,认为靠法律解决不了问题,办事就想找门路、托关系,或者采取极端行为,那就不可能建成秩序良好、风清气正的法治社会。

第三是“敬畏法律”。敬畏是人类面对权威、庄严或崇高事物所产生的思想情绪,带有恐惧、尊敬和惊奇的感受,是对一切神圣事物的心理态度。敬畏法律,也是一个人内心深处对待法律的一种经常追求而坚信不疑的价值观念。对待法律的敬畏不是单纯的恐惧害怕,也不是把法律供奉于神坛之上加以顶礼膜拜,更不是要收到“画地为牢”“削木为吏”的僵硬效果,而是教育引导公民对待法律的热爱敬重,把法律当作自己的信仰来对待,视法律为良知底线而不可触碰。

敬畏心是产生崇敬感的前提,是产生法律信仰的基础,也是法律得到自觉遵守的原动力。在一个普遍不敬畏法律的社会环境里,每个人随时都可能违法犯罪。没有对法律的由衷敬畏,就没有对法律的真诚信仰;没有对法律的真诚信仰,就没有对法律的有效遵行;而没有对法律的有效遵行,就很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

(宋今声:吉林省作家协会员,双辽市法学会副秘书长、《双辽法学》执行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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