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今声:执法公平,法则信

2017-11-22 09:43:10 | 来源:双辽市法学会 |作者:宋今声

法律施行,治理四域,信为至要。法律无信,必然丧失其公信力,让渴求者失望、侥幸者窃喜,继之是社会秩序失范、执法环境混乱、纠纷多发、交恶互短,非止一端,人民群众就很难在法律面前体会到“天下公器”的公正与平等、神圣与威严。

要想使国家法律取信于民,笔者以为,执法者必须真正视“公平”二字为职业生命,为了公平,利刃加颈,面无惧色,赴汤蹈火,在所不辞。执法公平,首先要敢于负责和担当,严格执法,而不是敷衍了事、推诿扯皮。要明确,枉法矫制是在亵渎职业道德,丧失个人品格、辜负人民诉求、损害国家形象。

执法公平,要出以公心,执法者对办理的具体案件,不掺和来自各个方面的权力干扰和私仇宿怨,一视同仁,依法办理,否则,就无法做到荀子所说的那样:“是非疑,则度之以远事,验之以近物,参之以平心。”法槌之下,失掉公平,评判决断,就达不到“掌天下狱讼。其所平决,无不厌服众心”的效果。“厌服”,即心服、信服之意。法律天平失衡,就很难把立法原意准确无误地运用在某个具体案件上,这样,势必出现办错案等问题。

公平怕“化”,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化”,在贪赃贿赂的驱使下,三“化”两“化”,最后把全社会都知道的、影响十分恶劣的、后果极为严重的、甚至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案件,硬是“化”为子虚乌有了。这样一来,法律就成了玩弄权术者变换手法的“天鹅绒魔术毯”。结果,人们就不再信任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可靠性和真实性了。

法律乃国家公器。在法律面前,执法者必须廉洁公正,视自己为法律的化身和正义的代表,不畏强权,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始终遵循执法必严,公平正义,以秉公执法为荣、徇私舞弊为耻。在我国的历史上,为了维护国法尊严与公平正义,冒死进谏、不阿权贵、秉公执法者不乏其人,如唐代明察善断的狄仁杰、宋代刚直不阿的包拯、明代抬棺进谏的海瑞,等等。时至今日,以上这些历史人物仍然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敬仰怀念、称颂爱戴。

《荀子·不苟》篇里有句话叫“公生明”。这句话被后来的官箴格言所发挥泛用:“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廉则吏不敢慢,公则民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只有做到了执法公平,才能实现法律所到之处,若春风化雨,万象欢颜,人们听之信其存在,观之信其真实,怀之信其公正,履之信其效用。

2014年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公生明,廉生威”。要坚守职业良知,执法为民,教育引导广大干警自觉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铁面无私,秉公执法。要靠制度来保障,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谁违反制度就要给予最严厉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习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对执法提出了高要求,应当成为广大执法人员的领航灯和座右铭。

(宋今声:双辽市法学会副秘书长、《双辽法学》执行主编;吉林省作家协会会员、中华辞赋社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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